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2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多座,餘為空田(稻子剛收成)。據估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新植作物,部分為雜草,並有墳墓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若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屬實且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尚欠稅費、書狀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