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58─5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芬園鄉大埔村彰南路四段752巷51弄19號;58─84地號土地為空地並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雜項工作物,部分雜草地,無建物坐落;58─61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其上有建物權屬不明之鐵皮建物坐落;58─
2.
58─74地號土地為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作物均由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5.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