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斗六市公正段954建號坐落於同段
5.
1099─4地號之土地上,為11層樓之建物,954建號現出租予第三人,為一般住宅使用,內部為兩房一廳一廚房格局;另據債務人陳報狀載,本標標的現出租予林○巧,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陸千元整,惟本件係於108年4月8日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該租賃關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建物除共有部分外點交,其餘不點交。
6.
1099地號土地為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之用地,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954─1建號建物是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據債權人陳報自113年7月起有欠繳大樓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