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前次拍賣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8─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07地號土地為雜草及部分空地;
2.
870地號土地相連,其上均為雜草;116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均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拍賣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8.
207地號土地均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10.
1166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