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新竹地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24號114年2月1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13─
2.
14─2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嗣依113年度司執字第55957號114年6月19日調查筆錄以及114年2月25日查封筆錄所載,13─
6.
另據113年度司執字第55957號鑑價報告所載,8─
9.
14─2地號土地為臨私設林業道路。又依訊問筆錄記載,債務人稱屏南段土地上面有我爸爸種植的肖楠木(非本件拍賣範圍),目前總共種植
13.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投標時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