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新竹地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24號民國(下同)114年2月1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本件3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嗣依113年度司執字第55957號114年6月19日調查筆錄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2.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投標時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