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據鑑價報告所載,126建號建物坐落258─6地號土地,為加強磚造2層樓建物,屋齡21年,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01建號),且增建有占用258─1地號部分土地。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1樓前車庫、1樓後方廚房及其上方房間為增建,2樓前為神明廳,1樓後方廚房與隔壁相通未相隔。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元長鄉中央路129之1號)與非本案執行標的之不動產(元長鄉中央路129之2號)內部相通,本件拍賣建物一樓為客廳,二樓為神明廳,一樓廚房、一樓鐵架雨遮、二樓房間均為增建。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2.
本件若債務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聲請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5.
土地使用分區:258─6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201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且其中部分4‧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58─18地號,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