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建物僅有楊梅區民富路三段64號門牌,靠近民富路三段前段房屋為屋頂瓦造,因有漏水,故以鐵皮包覆;後段房屋為磚造前後段連接處漏水嚴重,3樓頂樓亦有漏水情形。據債務人老婆黃O琳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為自住使用。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標的38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建物經地政測量,有部分佔用鄰地之情形,其占有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負擔被聲請拆除之風險。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