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合興段
2.
660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巷道、空地。
3.
據鑑價報告所載:查封土地現況主要為坐落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巷道使用。
4.
114年12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土地共有人使用中,無分管契約。
5.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是否確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644地號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
11.
660地號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2.
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