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8日、115年1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門牌號碼:學甲區西平寮14之
3.
14之4號」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為空屋,屋頂上有增建,部分為鴿舍(為編號2建物)。
4.
據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編號1土地另有同段
6.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土地上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7.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編號
8.
2建物外,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陸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0.
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
11.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