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2.
法院於查封時該建物為空屋,與隔壁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間分戶牆拆除,打通為一戶。經法院會同地政機關及工務局同仁到場確認界址,仍有約4公分之誤 差,已請隔壁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所有權人於誤差範圍內取一條垂直 線為界址,以作為分戶牆之依據。惟是否拍定後是否已有分戶牆或對界址有疑義者,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所有權人協調或爭執,應買人、拍 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是否符合需求,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投標。另查封時該建物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3.
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4111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2停車位,車位編號
4.
829,惟系 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 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 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 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