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123地號土地部分為溝渠,部分為道路;12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為未耕種田地;1041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1042地號土地為道路。鑑價報告記載123地號土地為道路及排水設施;
2.
1041地號土地為農地;1042地號土地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及田地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123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5.
1042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6.
104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