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載明,拍賣土地現況部分有 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平房坐落,其餘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 人占有中。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6.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