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123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123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鐵皮建物坐落(其一門牌為新厝路46號),部分為破布子;1240─1地號土地為三合院建物部分占用,一棟土造建物,部分為破布子;1240─2地號土地為三合院建物占用(新厝路49號);1241地號土地上種植黃金果,部分為雜木、樟木、部分為三合院建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為前地主之祖產,由親戚、朋友占有使用中。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123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由前地主出租第三人;1240─
3.
12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由前地主周氏宗親居住使用中;1241地號土地上之黃金果作物為前地主所有。
7.
1240─2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8.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10.
124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1.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如欲請求塗銷地上權,應逕洽地上權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