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標別2拍賣之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67─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鐵皮建物慈皇宮(門牌號碼1042號)為債務人使用中,擔任廟公惟非其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僅對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