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標別1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67地號土地為522建號建物之基地。522建號建物為透天厝。經檢視一樓廚房及三樓部分為增建(編定為522─3建號)。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為自己使用,有些許壁癌、漏水情形,無海砂、輻射、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522建號、522─3建號及坐落之567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拍賣之52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