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作物、地上物及建物。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758地號土地部分為田地,部分則有建物坐落其上,拍賣之760地號土地呈長條型,應為水溝、道路,拍賣之
2.
759地號土地相連,部分為道路,部分則有建物坐落,拍賣之774地號土地則為部分農業使用,部分為空地、建物坐落,拍賣之
3.
764地號土地現做農業使用。拍賣標的其作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定著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部分標的上另有建物坐落,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裡,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限。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4‧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1‧依雲林縣林內鄉公所114年10月7日林鄉建字第1140008503號函文,拍賣之進興段
10.
(林)營使字第049號使用執照套繪為已建築基地之紀錄在案,其建造執照分別為
12.
(雲)營建字第014號建造執照;進興段774地號土地領有該所核發之
13.
(林)營使字第029號使用執照套繪為已建築基地之紀錄在案,其建造執照為
14.
(雲)營建字第033號建造執照;進興段764地號土地領有該所核發之
15.
(林)營使字第054號使用執照套繪為已建築基地之紀錄在案,其建造執照為
16.
(雲)營建字第058號建造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2‧拍賣標的
17.
77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3‧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