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20─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地,水泥空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後編定為
3.
328建號,坐落於21─9地號土地,為平房及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均為82號,平房部分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平房天花板有剝落且平房及2層樓建物均有滲水情形及壁癌。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20─1地號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另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地震受創,牆壁有龜裂,自來水管線似有毀損。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拍賣之20─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328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20─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
8.
328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拍賣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不動產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六、拍賣之
10.
32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327建號建物其中114‧4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28建號建物其中150‧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