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2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少部分耕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