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35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另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809地號土地上為雜樹,部分似有建物占用,無路可達。135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物據高雄市大社區公所民國114年11月18日高市社區民字第11431156600號函記載
10.
1352地號土地現分別由第三人蘇0德、江0卿依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中,土地之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1.
本件80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