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筆土地相鄰,790─
2.
790─16地號土地為空地;792地號土地其上坐落多棟平房建物,部分為空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賣790─3地號土地及790─
3.
79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90─3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790─
7.
792地號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9.
79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依土地謄本限制登記事項所示,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