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時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興建中之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鐵皮圍 籬坐落,經假扣押債權人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建物(即本件拍賣之建物)。又本件會同地政人員 履勘現場,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本件土地上建物現況及面積與假扣押查封時相同,均僅完成建 物結構,尚未完成粗胚亦無門窗之未完工建物,亦未取得使用執照。履勘結果建物均無人使 用。本件土地上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 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4.
據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時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為道路。又本件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經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2-2地號土地為螺陽路311巷90弄巷道;48地號土地為路地;債權人代 理人陳報,49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