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執行,拍賣之土地為農牧用地,須通行他人土地始能對外通行,上有多座墳墓坐落其上,與水林鄉虎頭山崙大公墓土地相鄰。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704地號位置在水林鄉蘇秦附近牛挑灣溪旁邊,現況為泥土雜草空地,其上有墳墓占用,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地上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