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43地號土地部分雜木、部分為短期作物;771─3地號土地為道路;1291地號土地為雜竹;928─2地號土地為雜林。
3.
據債權人114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928─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1291地號土地為雜竹林;771─3地號土地為道路(台一線);743地號土地為菜園。
4.
據鑑價報告記載:928─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約4至5米產業巷道出入使用;129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竹雜木林(無臨路);771─3地號土地現況為公眾通行道路使用;743地號土地現況為菜園。
5.
上開土地上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0.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除771─3地號土地外,其餘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