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26日指界,稱位於三峽區添福215之4號(天福道院)北方約40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3.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