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上有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標的物僅就應有部分拍賣,債務人客觀上無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