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43地號土地為成福路76巷3號建物後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
3.
17地號土地為成福路203巷1之8號建物北方約760公尺處雜木林。
4.
41地號土地為成福路203巷1之8號建物西方約730公尺處雜木林。
5.
308地號土地為成福路203巷1之8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
6.
430地號土地為成福路203巷1之8號數間一層樓磚造建物、路燈定位編號186702號旁及斜前方一層樓磚造建物之座落基地。另依前案查封筆錄所載,部分土地有墓園占用。六、837地號土地為成福路76巷3號建物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有路燈定位編號186461號(即成福路76巷8號建物前方)旁白色鐵皮建物部分占用。
7.
1171地號土地為成福路203巷1之8號建物南方70公尺處之雜木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有三峽第六公墓占用。
8.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10.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12.
83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
14.
117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5.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