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上有一座無門牌之三合院,其後方為部分空地,亦有鐵皮車庫。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2月19日高市工務局建字第11342371500號函,本件土地重測前之地號為角宿段225─2地號,並領有
3.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1728─13號使用執照,門牌為高雄市燕巢區角宿路44─11號,其部分土地為前開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