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拍賣建物一樓之明聖堂係債務人所有,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加強磚造、鐵架造烤漆板頂2層樓建物,現為宮廟(明聖宮)及住家使用。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9.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67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