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為未臨路之田地。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