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940地號土地有拍賣建物坐落,2120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之獨棟建物,建物屋齡約35年,為農舍,住家使用,屋側有圍牆,房屋
3.
三層圍繞建物,四周之陽台為增建(即暫編2780建號);另940地號土地上尚有非本案標的之第三人建物多棟坐落。據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偶爾會回來收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土地及建物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94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5.
2120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8.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9.
278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94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4.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或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15.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7.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