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4桃金職二262甲

桃園市中壢區芭里段15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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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7.9
保證金:
11.6
總坪數:
18.9
坪單價:
3.1萬/坪
持分地坪:
18.9 坪
總現值:
54.7 萬
拍後增值:
-3.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5地號,面積 1,534.2 m2,持分 7/240,49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67地號,面積 242.3 m2,持分 7/240,3.6 萬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3.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71地號,面積 364.1 m2,持分 7/240,5.3 萬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據查封筆錄所載,15地號為雜林、雜草地;167地號為民權路三段1326號門前至啟文路路口道路用地;171地號土地為民權路三段1391號附近,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5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171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1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土地增值 (3)
1.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5地號
1,534.2 m2 × (7/240) × 6,500 元 - 49 萬元
= -19.9萬元
2.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67地號
242.3 m2 × (7/240) × 14,500 元 - 3.6 萬元
= 6.6萬元
3.
桃園市 中壢區 芭里段 171地號
364.1 m2 × (7/240) × 14,500 元 - 5.3 萬元
= 1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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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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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坪 / 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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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坪 / 499.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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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坪 / 334.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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