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履勘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54─37地號土地為道路(力行二街10巷);
3.
1061地號土地為雜木、果樹、檳榔樹、鐵皮屋、兩棟一層樓平房。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建物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使用權名不明,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