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614地號土地呈長方形,其上大部分為251建號建物坐落,少部分作為屋前之巷道用地使用;債務人在場稱25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251─2建號建物),無獨立出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屋況老舊,部分增建為921地震後所蓋。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除巷道部分供通行使用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251─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