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坤149995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段1077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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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2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60
保證金:
32
總坪數:
427.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427.1 坪
總現值:
125.7 萬
拍後增值:
-3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1077地號,面積 1,412 m2,持分 1/1,16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為剛採收完的田地,現場債務人陳福 恭、陳紗在場陳稱有承租他人耕作,後債權人陳報土地承租人經陳福恭告知土 地要變賣,承租人於民國114年11月不再續租,另債務人陳福恭於民國115年5月 5日向本院陳報標的目前無人耕作,亦無出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 況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1077地號
1,412 m2 × (1/1) × 890 元 - 160 萬元
= -34.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11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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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部分點交
3,636.7 坪 / 656 萬
2026/8/12
2拍 不點交
1.1 坪 / 2.4 萬
2026/8/12
2拍 不點交
152.5 坪 / 403.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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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85.1 坪 / 13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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