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 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編號3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堆放雜物。編號4土 地上有磚造廢棄物數棟及鐵皮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8.
拍賣土地之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