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吉93827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段55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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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6
保證金:
37.2
總坪數:
62.6
坪單價:
3萬/坪
持分地坪:
62.6 坪
總現值:
89 萬
拍後增值:
-9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0地號,面積 335 m2,持分 5/36,4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1地號,面積 262 m2,持分 5/36,33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2地號,面積 132 m2,持分 5/36,1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4.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3地號,面積 761 m2,持分 5/36,9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 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編號3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堆放雜物。編號4土 地上有磚造廢棄物數棟及鐵皮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8.
拍賣土地之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0地號
335 m2 × (5/36) × 4,300 元 - 42 萬元
= -22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1地號
262 m2 × (5/36) × 4,300 元 - 33 萬元
= -17.4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2地號
132 m2 × (5/36) × 4,300 元 - 16 萬元
= -8.1萬元
4.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段 553地號
761 m2 × (5/36) × 4,300 元 - 95 萬元
= -4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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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坪 / 258.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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