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東50475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段134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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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
保證金:
5.8
總坪數:
66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66 坪
總現值:
19.1 萬
拍後增值:
-9.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1346地號,面積 4,290 m2,持分 1/36,2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1373-1地號,面積 297 m2,持分 1/3,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水池、雜樹、雜草、果樹。編號2土地 為雜草,未臨路。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水塘,部分為雜樹林。編號 2土地未直接臨路,現況為雜林。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保證trial58,000元。
6.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1346地號
4,290 m2 × (1/36) × 1,300 元 - 24 萬元
= -8.5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1373-1地號
297 m2 × (1/3) × 360 元 - 5 萬元
= -1.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23
1拍 不點交
136.8 坪 / 31.7 萬
2026/9/29
2拍 點交
184.5 坪 / 31.5 萬
2026/9/22
1拍 點交
427.1 坪 / 160 萬
2026/9/22
3拍 不點交
36.9 坪 / 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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