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為四層樓建物,建物無門牌,一樓作為神壇使 用(建物外觀有神壇名稱之招牌),據債務人陳稱為其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建物經履勘 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 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 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若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屬實,則拍定後得 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 並應提出證明),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
9.
本件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僅拍賣建物,並未拍賣建物所座落之土地,建物與坐落之土地間法律關係不明,買受人 應行注意,並承擔有被請求拆屋還地之風險。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 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 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