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 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為使房地合一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trial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政府府建管二字第1140571395號函文,新北段344地號土地已登記有 新北段11建號。二依雲林縣北港鎮公所114年10月14日函文:北港鎮新北段
8.
672地號土地領有使用執照(字號69港營使字第024號),另本所曾遭水災致71年 以前資料毀損,已無檔案可提供。三906建號建物係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 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其中10.8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新北 段341地號土地。四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 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五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