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24-6建號建物坐落於1146地號土地上,為三合院,屋內牆壁有巨大裂縫。據 債務人稱,伊住在左護龍,正身是神明廳,右護龍是伊弟弟的,但弟弟未居住於此,下雨時屋 內會漏水。查本件拍賣建物之左護龍為債務人占有使用,該部分於拍定後得點交之,其餘部分 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故就其餘部分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114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 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8.
本件拍賣建物有漏水之情形,惟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 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 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124-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1176地號土地共0. 29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