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970地號土地為屋前空地(小廟有無占用需鑑界),972-1地號土地部分 為屋前空地,部分農業使用,部分為拍賣建物
3.
964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據測量一樓後方 廚房及頂樓有增建,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 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4.
964建號建物及972-1地號部分土地為債務人及家屬自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惟應 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建物及建物坐落基地之範圍得聲請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至970地號土地因有無地上物占用需鑑界,地上物為何人 所有不明,拍定後僅得依現況點交。
5.
972-1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972-1地號土地土地訂有分 管契約並經登記,經本院調閱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分管圖所示之甲部為債務人郭明 田管領,分管位置概略於土地中間呈長條型,但未經測量標示明確之界線,故除拍賣建物坐落 之基地外,972-1地號土地其餘部分範圍之土地無從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6.
972-1地號土地訂有分管契約並經登記,依民法第826-1條第1項規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 人,具有效力。
9.
虎農使字第003號 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964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14.
拍賣之土地972-1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