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與鄰地混合使用(種蔥);拍賣之土 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 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 460條之
10.
。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