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編號1土地上有二層樓透天厝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編號2土地上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秀水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8.
2土地 訂為合併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優 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