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5彰金職日115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北段13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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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29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
保證金:
8
總坪數:
13.5
坪單價:
3萬/坪
持分地坪:
13.5 坪
總現值:
12.9 萬
拍後增值:
-27.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光明北段 139地號,面積 629.2 m2,持分 17/240,40 萬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門牌:彰水路二段243號),部分為雜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139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8.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建物所有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光明北段 139地號
629.2 m2 × (17/240) × 2,900 元 - 40 萬元
= -2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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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坪 / 34.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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