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817地號係位於金岳國小南方之山坡地,人車無法到達,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 民資格文件。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