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1072地號上有樹木、雜草。1073地號為139建號之座落基地,亦有兩只 大型白鐵水桶、兩個大型狗籠且另有一有獨立出入口且有經濟價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即187建號座落且部分以貨櫃屋為結構,該建物因供存放雜物與閒置家具常助主建物 使用,而同為本件拍賣效力所及。186建號為139建號所附之增建,亦為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而139建號一樓為客廳、廚房、房間;二樓為客廳與房間、三樓則為佛堂。本 件不動產雖曾經債務人出租予王姓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1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 日,該租約並經公證在案,惟該不動產已先由並繼續占有使用中,上開王姓第三人尚 未占有使用該不動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18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 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 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