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36地號土地相鄰, 相連呈一長條型土地,現種植水稻,其中920地號土地最西側為新民巷43之 2弄之巷口。據債權人稱,水稻為第三人種植,未與其訂立租約,隨時可收 回土地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改稱,業已向第三人收回土地,現自行耕作 種植水稻等語。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種植短期作物,債權人應於拍定後待收成時 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一併點交拍定人,不另命補償。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本件為變價分割,除應買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其等均 欲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