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 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 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 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 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六、其他事項:一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 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 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 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二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 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