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查封標的土地永光段1482地號土地目前為荒地,雜草叢 生,永光段1484地號土地上有老舊三合院建物及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 債權人稱債務人身居北部,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建物均由共有人 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 議。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482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14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148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又1482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 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 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先,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次之,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