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01-27地號為屋前空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林、水池;901-26地號為雜草雜樹、部分道路;901-1
4.
901-27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901-
5.
901-21地號使用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0.
901-27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